23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填补了河北省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为什么制定《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近年来,河北省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着力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绿色建筑政策体系和技术体系得到初步完善,绿色建筑得到大力发展。据披露,河北省获得绿色建筑标识数量和建筑面积均位列全国前十,2010年至2017年,全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个月,绿色建筑竣工面积22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50%以上。
虽然河北省绿色建筑数量和面积稳步增长,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绿色建筑的规划、用地和工程建设等日常监管中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等;各地重视程度不一,资金投入不足,扶持力度不强;与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相比,河北省绿色建筑的规模仍然偏小等等。将绿色建筑纳入法治化化发展轨道,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十分迫切和必要。
《条例》都说了些啥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43条。
《条例》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提出雄安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使用绿色建材,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并对农村新建建筑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的相关要求。
《条例》第12条到18条,对规划、土地、建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监理、销售各个环节提出要求,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贯穿建筑项目全过程,形成全链条监管。
《条例》明确运营改造要求,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还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监测平台。在绿色建筑的改造方面,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在绿色建筑的拆除方面,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绿色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还明确,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活动、示范项目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等建设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等优惠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5%至20%。《条例》还规定了智能供热节能要求和鼓励绿色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方式。
《条例》还专设一章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开发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升了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敦促各方面公正执法、严格守法,维护法规权威,通过鼓励促进和监督约束,齐抓共管,推进河北省绿色建筑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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